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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标准的通知

扬建管201886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考核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386号)、扬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迅速采取措施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高标准落实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政治要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突出管控重点,坚持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与施工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管理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确保措施到位。

二、明确工作举措

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以及具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封闭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入口两侧各50米路面实现“三包”,保持干净整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90%以上,逐步形成施工扬尘防治长效管控机制。

三、提高管控标准

严格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0号)、《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市大气办《关于迅速采取措施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30号)等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提升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标准,明确十六条要求。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明确工程项目扬尘控制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落实,合理安排工期,将包含扬尘防治费用在内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外侧显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公示牌,公开建设、施工、监理、监管单位扬尘管控责任人、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其中,房建市政工程在城区主干道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保证顺直、整洁和美观,围档内侧不得堆放土方、砂石等散装物料,围挡下口应采取封闭措施,围挡外地面要采取硬化和绿化措施。工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市政道路工程可采用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并应环绕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施工围挡外侧应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50%,公益广告应采用扬州市文明办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稿,能体现时代特色和扬州人文元素,宣传画面应完整、清洁、无破损。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泥浆、污水、废水等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

(五)施工现场出入口内侧必须配备自动化冲洗装置(长度不低于4米),设置排水沟、泥浆池、沉淀池等设施,同时要配备2把高压消防水枪,安排专职冲洗人员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二次冲洗。渣土运输必须按规定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车辆通行许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篷布密闭措施,严禁超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凡是车厢密闭不严、冲洗不净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施工现场,确保驶出车辆不带泥上路、不抛洒滴漏

(六)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散装物料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处于土方开挖阶段施工的建筑工地,应制定合理的土方开挖方案,分区域进行开挖,非开挖区域应当采用密目防尘网或彩条布等材料覆盖。施工现场裸土的覆盖以透过覆盖材料看不到土方为标准。

(七)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预拌砂浆筒库下部出料口及搅拌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搅拌作业场地四周应设置挡水坎,防止泥浆外溢。施工现场物料应堆放整齐,无垃圾死角。

(八)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使用空气压缩机式设备清理车辆、物料的尘埃。

(九)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十)房屋建筑及具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施工单位要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的正常使用。处于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规模以上在建工程,815日前必须完成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的安装。

(十一)房屋建筑应沿场内主干道(市政工程沿施工围挡)连续设置喷淋降尘装置,施工现场应配备车载式喷雾式降尘器及洒水车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在建工程项目必须815日前设置、配备到位。鼓励施工现场在脚手架、塔吊等部位安装喷淋降尘装置。逐步推广“智慧工地”建设,实现环境监测仪与喷淋系统联动,实现自动喷淋降尘。

(十二)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各区域保洁工作,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保持场内道路整洁湿润,并做好出入口门前“三包”,确保建筑工地大门左、右两侧各50米范围内道路干净整洁。

(十三)施工现场土方开挖、石材切割、市政道路铣刨、切割等作业必须配备喷雾式降尘器喷雾降尘,采取湿法作业。

(十四)城区市政工程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应按规定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应洒水降尘。

(十五)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在规定区域范围内,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移动机械所使用的燃油必须达国Ⅱ及以上标准,严禁使用渣油、重油等伪劣油品。

(十六)遇有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应急响应措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

(一)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各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属地管控责任,建立动态建筑工地管控清单,明确监管单位及责任人。要统筹建设(建筑)系统建管、质监、安监、监察部门力量,成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检查组,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确保施工扬尘防治不留真空、不留盲区,全覆盖、全过程。在重要节日、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增加检查频次。各地要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扬尘污染问题。

(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要敢于动真碰硬,加大处罚力度,采取停工整改、约谈告诫、经济处罚、信用扣分、媒体曝光、一票否决等措施,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凡被省、市“263”、大气办通报、曝光的建筑工地,经查实后一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努力提升施工扬尘治理实效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将月度总结及检查情况(巡查项目个次,责令整改个次,行政处罚个次及处罚金额,信用扣分清单等)于当月30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前报送市建设局安监站。联系人:吴海涛,联系电话:82987299,电子邮箱:yzajz@163.com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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