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管〔2018〕12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15日
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建设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专门为扬州市范围内的危大工程进行安全性评估、方案论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家库。
第四条 根据论证工作需要,专家库按照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人工挖孔桩、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测量监测等划分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专家主要从我市及周边城市高等院校、科研、中介、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征集。
第八条 专家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具有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安全规范标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
4、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要求;
5、对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较高权威性的,可适当放宽专业年限和年龄条件限制;
6、其他根据专家论证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专家申请程序:
1、拟申请专家采取专家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尽量选择具有建设工程系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推荐。
3、推荐的专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最高技术职称证书;
4)执业资格证件;
5)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如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或能证明本人解决危大工程实际问题的相关材料)。
4、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5、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经讨论审定后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公示7日。公示完成后,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主要权利:
1、接受委托评审、论证单位的邀请,以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论证等活动,并在经推荐的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对评审报告、专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对在执行委托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5、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
6、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受委托开展相关评审论证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及时告知评审、论证活动组织人,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3、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回避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论证活动;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相关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5、专家应依法依规对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会前对相关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在评审论证会上提出明确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及论证结论负责并签字确认;
6、专家有义务参加相关单位邀请的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关键节点、关键部位的检查和指导;
7、论证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8、在评审、论证、咨询、技术服务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论证报告、咨询技术服务的电子档(或纸质扫描件),报送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确认后作为专家的业绩;
9、当专家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通讯联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论证组织单位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专业类别须与危大工程专业相一致。
第十三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专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守则:
1、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才能;
2、工作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科学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3、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专家的名义谋取私利;
4、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1、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4、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专家论证工作存在责任的;
5、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超过3次不参加评审、论证等工作的;
6、除领取正当的劳动报酬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邀请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8、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十六条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的职责:
1、制定、修订专家库管理办法;
2、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
3、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1、协助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
2、对所属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实反映专家履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3、在专家提交评审、论证、咨询、技术服务相关资料后,对资料齐全性进行确认,并于每季度末报送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作为专家的业绩。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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