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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扬建管〔2021140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和《关于深刻汲取7.15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399号)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责任

1.出租(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定期检查人员。

2. 出租(产权)单位采购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逐台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建立电子档的方式)。没有建立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不得出租。每个建筑工程使用周期结束应收集初级保养记录,并对设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保养场内进行一次高级保养,并做好记录。

3.出租(产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限位装置,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责任

1.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设置独立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应当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在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查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没有提供完整资料的设备或剩余使用年限不满足工程使用周期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施工单位在编制或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设备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当听取出租单位和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确保设备布局和选型满足安全性、合理性要求。

4.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收到安装单位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人员名单、安拆时间等材料,应当在2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加强对安拆方案中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电工、安装拆卸工等资格证书真实性、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并抄送建设单位和属地监管机构。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设备在安拆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电工和安装拆卸工与方案和“省安管系统”安装(拆卸)告知表中特种人员与现场实际人员是否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6. 使用单位必须对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制定与设备维护保养相关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初级保养两个级别,并做好记录。日常例行保养应由当班司机完成,初级保养应由专业维保单位或专业维保人员完成,每月不少于一次。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过后应对设备实体安全状况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和初级保养。实行合同委托维保的,必须加强对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的管理。维保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司机室内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初级保养公示卡(见附件),公示维保单位名称、维保责任人、维保时间、维保次数、设备状态以及联系方式。每次维保后,维保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维护保养记录,双方应签字确认。对维保中发现的故障或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前后的对比情况应以图像资料形式存档在历次维护保养记录中。

7.在使用过程中超出规定使用年限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拆卸手续。如没有条件进行拆卸的,必须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定期保养,严禁使用,直至拆除。

三、严格落实安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责任

1.安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设备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时,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安拆过程中,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现场全过程组织安拆活动。设备在安拆前,相关人员变更的,安装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在“省安管系统”中更换人员,否则严禁安拆设备。

2.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作业前对到场的设备进行清点及检查,特别要核对进场塔吊基础节、标准节和其它附件是否与说明书一致。基础节、标准节混用且不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设备一律拆除。转场安装使用的起重设备,在安装前应做好检查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对于不能提供转场检修保养记录或未进行转场检修保养的,一律不得安装。

四、严格落实设备检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责任

1.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测人员必须为检测单位年度登记人员,检验检测前应严格查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没有提供完整资料的设备不得检测;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告。检测单位应运用“省安管系统”,做好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工作,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检验检测结果。

2.检测人员应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是否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将查验结果反映在检测报告中。

五、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责任,重点加强对出租单位、安装单位资质及其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及到岗到位情况的审核检查,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要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监理单位要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前对其使用年限等情况进行审查,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不满足工程使用周期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进场

3.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时,监理单位安全巡查人员应对安装单位作业人员身份信息和资格、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以及作业公示、安全警戒警示情况进行核查,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留取图像资料,图像资料(包括施工、监理、安装单位到场人员的照片)应上传至“省安管系统”。

4.设备检测时,监理单位应对检测人员身份信息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检验检测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

六、切实履行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环节的抽查和设备实体安全状况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完整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审查和专家论证情况、对安装拆卸工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装拆卸报审表的审核情况、设备拆装单位资质和安装拆卸工资格情况、安装拆卸工与安装拆卸报审表是否一致情况、顶升附着作业前验收情况和定期维护保养情况等。检查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抽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综合惩戒。对出借资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中存在漏检造成严重后果等违背承诺内容的检验检测机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存在问题抄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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