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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扬建管2023123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落实市委市政府“系列专项活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决定以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作为11月小专项,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一、治理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一)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教育短视频、模拟安全体验、VR安全体验馆等趣味性、多样性、通俗易懂的培训方式,将预防高处坠落的相关内容作为宣讲、提醒的重点,不断提醒作业人员注意自身安全。一是要结合每月“安全管理教育日”组织一次全员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培训教育。二是要结合每日晨会制度,对涉及高处作业的班组和“三违”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培训。

(二)强化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一是要对高处作业人员体检情况进行一轮全面排查,严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发现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情况时,禁止从事高处作业。二是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临期的提前组织申报考核。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或证书过期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强化安全防护用品保障。一是要对安全帽、安全带进场验收、检验检测及发放和使用情况开展一轮全面排查,严禁发放、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二是项目安全员、网格员应每天对高处作业人员佩戴及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罚教育,并在“三违曝光台”进行公示。

(四)强化关键节点风险管控。一是要将预防高处坠落措施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可具操作性、有效性预防高处坠落的保障措施。二是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并组织验收,重点关注各项防护措施是否设置到位。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三是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点位安排专人看护。

(五)强化强制性标准执行。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要严格对照标准对高处作业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检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采取防滑措施;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二是预留洞口、通道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三是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应安全可靠,周边应设置强度、刚度、稳定性足够的临边防护,不得超负载;四是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六)强化隐患问题整改落实。一是要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分析原因,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逐一销项;要对9月开展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阶段第二轮全覆盖检查整改情况进行再次确认,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人员教育处理到位;三是要对直爬梯塔吊的速差式防坠器或安全绳自锁器等防坠装置设置进行再次检查,尚未安装的要立即补装完毕。

三、时间安排

(一)在建项目自查111日至1110日)。各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查,立即开展整改。检查与整改记录经有关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后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

(二)主管部门督查1111日至1120日)。各地住建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专项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在建项目的10%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并在省安管系统开具检查记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市住建局督查。市局将在“四不两直”常态化督查中重点检查在建项目及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对完成情况不佳的项目和地区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系列专项”治理行动,杜绝厌战情绪、松懈心态,保持力度不减,干劲不松,认真开展每月小专项治理工作,组织辖区在建项目认真开展自查,坚决落实整改。要系统分析本地区检查数据,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制度性防范。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于1122日前将小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和检查数据汇总表(附件)上报我局。

联系人:熊健,联系电话:18921905218

 

附件:1.11月小专项开展情况汇总表

      2.高处坠落隐患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表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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