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安监〔2018〕12号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维保、使用环节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管﹝2017﹞13号)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设备安装单位登记工作
1、安装单位在扬从事安装(拆卸)作业,必须具备起重设备专业承包资质,并根据资质许可的条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起重设备拆装业务。登记应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信用手册、管理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等资料,详见附件。
2、安装单位实行年度登记制度,2018年安装单位登记工作,应于6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安装单位,将不予受理其安装、拆卸告知。
3、安装单位应积极组织拆装人员参加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二、加强安装、拆卸、使用过程管理
1、安装单位严禁挂靠、出借资质,现场拆装人员需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做到人证相符。
2、建筑起重机械的顶升、附着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作业前,应书面告知施工、监理单位。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安装拆卸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挂牌上岗,工作证应标明工作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号、有效期等信息。积极推行二维码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上岗人员的身份信息查询。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安装、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6、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严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及附着作业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自检、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配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在机械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2、遇大风、大雾、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起重机械。
13、建筑起重机械维保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技术规程》(DGJ32/J166-2014)标准要求和维保合同的约定,开展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4、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在同一现场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5、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三、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对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设备未编制基础施工方案和拆装方案、未办理告知手续就安装(拆卸)、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经检测合格领取使用登记证就投入使用、设备未按规定维护保养、设备隐患未及时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记录相关单位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查处。
附件: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登记表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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