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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扬建管〔2020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按照《扬州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扬州市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我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意见(试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元月6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按照《扬州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扬州市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订如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非法建设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突出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重点检查:项目批准情况、分包单位合法性、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安全协议签订等情况。未批先建的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按上限予以行政处罚,记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10分。转包违法分包的项目按上限予以行政处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10分。

二、严格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大气污染应急响应、安全停工自查日等政策性停工要求,必须相应顺延合同工期;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建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项目,聘任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总监;所有项目必须至少配备1名安全专监。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891)的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建管〔2014701号)的规定,向项目部委派专职安全员;必须建立班组长带班作业制度。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住建部门,并确保跟踪闭合整改到位。

三、加强危大工程“五大环节”管理。参建各方必须加强基坑、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幕墙、装配式构件安装等方案编制、审核或论证、技术交底、施工实施、工序验收等“五大环节”管理。严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降作业,塔吊和施工升降电梯必须实行“一机一档”管理,严禁超期限使用。未按危大工程“五大环节”管理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予以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约谈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暂停停工整改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网签,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整改不力或屡教不改的,取消该项目住建系统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提请省住建厅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

四、坚决遏制高处坠落等易发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类操作平台、载人装置的钢性、强度、稳定性符合要求。超设计荷载使用操作平台、载人装置或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令停工整改,予以行政处罚,记录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五、严格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开展在建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禁止非实名制人员和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建项目部必须组织班组长和施工人员,结合当天各作业工种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班前安全教育,每次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全程跟踪录像,相关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查。未按规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学习教育一天;情节严重的,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六、严格执行“停工自查日”制度。每月10日,全市在建项目(抢险作业和经批准因工艺要求需要连续施工的除外),必须停止施工作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全面开展安全检查、设备检修、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停止供应商品混凝土。未按规定停工自查的,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学习教育三天;违规浇筑混凝土的,记录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企业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七、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在位在岗履职。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职安全员、项目班组长必须在岗履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职安全员因故不在岗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具备同等资格的人员带班作业,且每月请假不得超过当月天数的1/5。项目班组长须带班作业,因故不在岗的,应停止当天该班组的施工作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无故不在岗的,约谈相关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岗不履职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撤换责任人员;未带班作业的班组长,列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黑名单。

八、严格限制事故项目参建企业市场准入。发生死亡1-2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项目无限期全面停工,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15分;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通报企业总部,暂缓核减该项目房屋销售监管资金1个月,停止销售网签1个月。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项目无限期全面停工,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20分;暂缓核发下一项目施工许可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通报企业总部,暂缓核减该项目房屋销售监管资金6个月,停止销售网签6个月。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市外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得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九、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全面推进危大工程预警管理、安全隐患自查、高处作业临边防护、人员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建设,推进在建工程项目统一纳入信息化监管,逐步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推进安全监督机构运用信息化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实现日常监督检查记录(抽查记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的信息化和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监管数据的互融互通。

十、不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巡查,建立安全隐患通报制度。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安监队伍建设,重点充实一线监管人员队伍。加强建筑施工安监人员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监管力量不足的,要通过邀请专家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安全服务的方式,提高安全检查的专业化水平,提升精准发现安全隐患的能力。各施工企业也可通过购买第三方安全中介服务的方式,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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