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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有关使用登记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要求,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市安监站编制了《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有关使用登记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请于20236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反馈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市安监站,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刘锦,联系方式:0514-82987278,邮箱:2496793466@qq.com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26

 

 

 

 

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有关使用登记证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要求,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要求:202391日起,扬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以及使用施工单位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参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

(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使用的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

二、 “一体化”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体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具备质量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施,配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较强“一体化”技术管理能力。

三、“一体化”企业申报程序

(一)具备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基本要求的企业可凭下列材料到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自主申报:

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信息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5.企业办公场所及维修保养、存放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复印件;

7.诚信自律承诺书。

以上资料提交时应加盖企业公章,其中17项资料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提供原件(电子证书无需提供原件)。

(二)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后予以确认(申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定期公布“一体化”企业名单。

四、“一体化”管理的要求

(一)要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总体责任,加强对“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一体化”管理服务合同,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职责,负责办理使用登记,使用过程中落实安全检查和日常保养,对“一体化”企业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要落实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应对进场的“一体化”企业及其人员资质资格及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监督“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顶升、安装、拆除、维保、检测等工作应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三)要落实“一体化”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督。对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单并抄送资质发放部门,予以公布。

(二)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通过整合资源、联合经营、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一体化”企业。

(三)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宜优先采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工程建设相关评奖评优予以优先推荐。

(四)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单的单位无需再办理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登记,当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进行更新。

(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请各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在省安管系统同时上传“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和“江苏省(扬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扫描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自动注销。

(六)各地、各单位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总工办,同时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2496793466@qq.com。联系人:刘锦,电话:0514-82987278

(七)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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