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站,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巩固提高去年建筑起重机械强势整治的成果,规范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施工企业应建立设备综合管理体系,设置设备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施工项目部应配备设备管理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明确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维修工人。

5、监理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建筑起重机械的转场保养单位应具有与保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

(一)出租单位

1、应当为承租方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外观整洁的建筑起重机械;

2、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后的技术服务。

(二)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三)使用单位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五)监理单位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转场保养单位

1、建立设备保养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具有应急维修的能力,制定应急维修的操作程序。

三、管理要求

1、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租赁业务的营业执照,并经相关机构(组织)确认,在其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租赁活动。

2、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禁止出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等。

凡符合报废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出售、出租和继续使用。

4、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双方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5、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机械履历书(内容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6、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7、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8、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经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对拆装活动应组织巡查抽查。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10、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组织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查验(查验表见附件一),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3、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1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给出租单位。

15、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四、现场整治重点

1、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建筑起重机械在顶升、附着前,必须设置可靠的操作平台、走道等顶升、附着所必需的操作设施。

4、塔式起重机在首次附着后,设备使用(安装)单位须向原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验,并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后附着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现场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拼装式组合基础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混凝土预制拼装塔式起重机基础技术规程》(苏JG/T027-2008)及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基础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基础安装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基础出租单位、基础安装单位、起重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塔机。

6、建筑起重机械配套使用的吊具、索具必须定型化、工具化,要满足机械的起重性能参数要求,保证所吊吊物的稳定可靠,现场严禁使用螺纹钢做吊环吊具。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塔式起重机在使用时必须配备满足施工所需的起重信号司索工和起重司机,做到定人、定机、定岗,起重捆绑作业必须由专职起重信号司索工完成。

8、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保养暂行规程》的要求经过日常保养和转场保养,未经日常保养和转场保养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和安装。

9、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的要求,组织检查,并认真填写点检记录。

五、当前工作步骤

1200811102009228,建筑起重机械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落实相关要求。

2、市安监站将分别于200812月下旬及20092月下旬开展两次专项检查。对管理不善、工作不力、隐患较多的单位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将依法查处。

3、各县(市、区)安监站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布置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查验记录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省建管局质安处,市安监局、市建设局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74018号-1
TEL:86-0514-8298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