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加强市区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管理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拆装安全管理,规范起重安装单位的作业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管理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塔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具有拆装资质,且在其相应的资质范围内进行作业。拆装人员必须持有塔机拆装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拆装单位不得将资质转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

二、塔机拆装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核和批准。编制塔机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前,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必须勘察施工现场,通盘考虑,合理选择塔机位置,拆装方案由拆装单位的技术人员编制,拆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塔机基础制作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应验证基础地耐力是否达到塔机使用要求。现浇砼基础应按使用的塔机基础图浇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及基础组织验收,对砼取样送检。

对于使用混凝土预制拼装多用塔机基础的应保持其抗倾翻稳定性和地面压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组合件之间的联系应可靠,钢绞线、锚具、地脚螺栓应符合规范要求。拼装基础完成安装后,施工项目部应当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塔机。

四、塔机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的技术人员必须依据拆装方案、塔机的拆装使用说明书,对所有参与拆装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作业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五、安装拆除作业时应划出警戒作业区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派专人现场监护。

六、塔机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塔机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七、起重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后再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申办使用登记证。

八、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中强制性条文10.5条中规定“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自发文之日起,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塔机,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单位不得出具“检验合格”结论。

九、安装单位不得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而未进行鉴定的塔机。

十、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GJ32/J65-2008)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〇〇九年五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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